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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

时间:2022-05-16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

关于印发《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平陆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社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平陆县委组织部    中共平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平陆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6日

平陆县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共涉及18个类别62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党的建设3项、重大决策4项、平安建设4项、阳光村务4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4项、村(社区)印章管理3项、乡村振兴3项、土地村镇规划1项、困难救助4项、社会保障4项、惠民资金3项、国防教育和动员2项、生态环保2项、基础信息统计2项、群团组织和权益保障2项、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4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5项、其他事项8项〕
序号 主要职责 实施依据 工作任务 实施主体(或配合单位) 指导单位 备注
一、党的建设3项
1 加强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 农村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的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6号) 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2 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述职评议、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辅助性岗位人员聘用,其他人员使用管理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员的纪律教育及流动党员的管理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3 依法开展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第十条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居)民委员会 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八条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二、重大决策4项
4 规划
编制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不涉及
5 章程
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6 重大“三资”决策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级财务预决算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招投标方案;资产处置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村级收益分配方案;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大额资金使用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7 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涉及村(社区)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平安建设4项
8 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依法调解各类纠纷,稳妥有效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9 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开展全科网格工作,将“自治、德治、法治”有效融合,加强群防群治,全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10 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司法局  
11 法治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四、阳光村务4项
12 党务
公开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村(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情况、发展党员、党费、贯彻执行重要决策决议情况等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13 村(居)务公开 村(社区)公共事务、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
14 财务
公开
财务计划、收支明细、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明细、收益分配等
15 村(居)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建立村(居)务档案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办公室(档案局)  
五、村级集体资产管理4项
16 村(社区)财务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负责财务收入、支出及银行账户等日常管理和有关经费的使用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17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负责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开发、经营、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18 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的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各类补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不涉及
19 集体收益分配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六、村(社区)印章管理3项
20 党组织
公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党支部印章使用和管理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  
21 村(居)委会公章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村(居)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22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和管理 社区不涉及
七、乡村振兴3项
23 发展
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 引导村民发展产业,实现乡村振兴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社区不涉及
24 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参与绿化美化乡村环境行动,建设美丽乡村 村(居)民委员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25 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宣传部  
八、土地村镇规划1项
26 农村宅基地及危房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山西省农村抗震房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村民委员会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协助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协助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自然资源局
九、困难救助4项
27 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 协助做好灾情排查、上报、组织救助,救灾、救济等慰问款物发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  
28 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协助做好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29 残疾人“两项补贴”救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协助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县残联  
30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协助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调查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十、社会保障4项
3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缴费、医疗救助、住院报销、慢性病申报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  
3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和审核、退保等项目 村(居)民委员会 县税务局、县人社局  
33 就业
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五十七条 协助做好就业困难人群援助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人社局  
34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六十六条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向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发放残疾抚恤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一、惠民资金3项
35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协助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社区不涉及
36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协助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37 老年人
高龄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协助做好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十二、国防教育和动员2项
38 国防教育和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协助做好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乡镇武装、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39 兵役
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初审或帮办代办兵役登记等相关服务登记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乡镇武装  
十三、生态环保2项
40 环保
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  
41 依法保护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做好退耕还林、低质低效林改造、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协助做好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排查和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县林业局  
十四、基础信息统计2项
42 统计
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条 第九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 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统计普查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统计局  
43 经常性调查及专项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配合实施农村社会经济一套表调查及专项调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 社区不涉及
十五、群团组织和权益保障2项
44 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县妇联、团县委、县残联  
45 团组织
建设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依法做好团组织建设和团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团县委  
十六、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4项
46 卫生健康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做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47 计划
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对独生子女家庭、计生家庭奖励、符合再生育的家庭进行初审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卫健体局  
48 疾病预防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组织村(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疫情排查上报工作;组织群众接种疫苗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49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管理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卫健体局、乡镇卫生院  
十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5项
50 应急
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体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51 消防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局  
52 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53 安全隐患排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协助排查辖区内安全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54 安全事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三条
协助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十八、其他事项8项
55 文化
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普及科技知识,弘扬公序良俗,丰富农村(社区)文化生活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文化和旅游局  
56 教育
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督促和帮助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教育局  
57 体育
健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组织村(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58 交通
运输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 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交通运输局 社区不涉及
59 民族
宗教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委统战部  
60 户籍
管理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八条 协助做好户籍管理相关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61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
协助做好确权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社区不涉及
62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协助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平陆县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规范村(社区)干部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33条,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
3、不准以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村级事务、影响基层治理;
4、不准以各种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落实“三会一课”,疏于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5、不准以各种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在发展党员中弄虚作假、“近亲繁殖”、搞“人情党员”、“带病入党”;
6、不准参与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7、不准在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
8、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9、不准违反议事规则搞“一言堂”,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违反民主监督相关规定,不按规定实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或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10、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11、不准违规发包集体资产资源,或实施拆分工程规避招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
12、不准以权谋私,在资金、资产、资源分配中,特别是在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被征地农民参保,集体土地征收等扶贫惠农领域优亲厚友,或搞暗箱操作;
13、不准擅自调整土地规划或建设规划,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抵押、出让、转让、质押集体资产、资源;
14、不准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15、不准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16、不准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7、不准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18、不准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19、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20、不准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
21、不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22、不准以考察、学习、培训、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3、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24、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25、不准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6、不准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27、不准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28、不准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29、不准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30、不准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1、不准为官不为,慵懒散拖,不担责任,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32、不准篡改个人年龄、学历、身份、工作经历等资料;
33、不准无故拒绝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平陆县村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工作任务
1 村党组织书记 主持村党组织全面工作,督促村党组织其他委员履行职责、 发挥作用,抓好村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向村党组织委员会、 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 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贯彻落实并 亲自推动村党组织职责任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负责召集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村具体情况, 研究安排党组织委员会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组织  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好,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检查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经常与村党组织委员、村委会主任等交流情况,支持他 们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抓好党组织自身建设,按时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积极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 工作和学习情况,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重视和加强入党积 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
2 村党组织副书记 协助村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支持 支部的日常工作。 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参与党务、村务决策,协助村党组织书记制定村党组织工作计划、学习计划、任务清单。
认真执行党组织相关决策部署,积极献言献策,大力宣 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协助党组织书记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 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日常工作。
组织评选表彰优秀党员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做好党员发 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员基本信息统计、流动党员管理、 失联党员排查联系等党组织日常工作。
负责承担1-2项农村经济和产业发展方面的具体事项, 并落实到位,做出成效。
3 村党组织委员会其他委员 根据村党组织委员会工作分工,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 开展工作。 经常了解并向党组织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反映本村党员 执行纪律的情况。(纪律委员)
对党员进行党性、党纪、党风教育,了解党员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并进行检查监督。(纪律委员)
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 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纪律委员)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纪律委员)
了解和掌握党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划分或调整党小 组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组织委员)
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 律教育,了解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党组织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组织委员)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 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办 理新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组织委员)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做好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党内统计等工作,定期向党员 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委员)
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 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并提出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宣传委员)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 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委员)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视频等宣传工具,办好本村的 宣传阵地。(宣传委员)
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宣传委员)
4 村委主任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贯彻执行 上级党委、政府及村党组织的各项决议,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群众要求和建议,保护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大会,学 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党 和政府的一系列政策。
抓好村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建设一个能凝聚民心,勤政为民会依法治村,善于带领村民进行有效自治的坚强领导班子。
以村党组织为核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保村民委员 会各项任务的完成。
从本村实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民主选举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每季度不 少于一次,制定岗位责任和干部任期目标。
依法管理村务,做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多种形 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活动。
定期公开村务、财务,对村级重大项目建设、物资服务 采购、村级大额支出、集体"三资"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审议,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
负责组织实施村级重大事项,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群众代表的监督。
5 村委副主任、村委委员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村民委员会和上级交办的各
项工作任务。
协助村民委员会主任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
协助村民委员会主任做好村民自治范围的有关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的具体工作。
做好全村各项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 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认真完成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 村团支部书记 组织团员青年进行学习、教育,宣传上级各项政策、方针, 发现培养优秀人才。 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 组织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宣传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青年 的模范作用,团结引领团员青年发挥生力军作用。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 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7 村妇联主任 组织农村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基层治理,维护妇女儿童各项权益,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组织农村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妇女感党恩、听党走、跟党走。
教育和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鼓励妇女参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 积极作用。
引导农村妇女依法、有序、广泛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 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 的法律和法规,引导农村妇女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 身权益,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 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深入了解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
和家庭的需求,深化关爱帮扶。
协作村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优秀女干部工作。
8 村民小组长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并组 织所在村民小组贯彻落实村民会议,落实好村民委员会布置的 各项工作任务。 传达并组织所在村民小组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的决定,并完成好所布置的各项工作。
办好小组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发展小组集体经济、收集并及时反映小组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各项活动,组织小组 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及时公开小组事,对村内财务及公益事业、 工程项目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主动调解处理组内邻里矛盾纠纷,协助村委会管理好本 组安全稳定、做好文明村创建工作、制止村民各类不文明行为,保持本组和谐稳定。 
协助村"两委"搞好村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逐步提高全村文明程度,积极完成村"两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9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监督村务决策和村务公开情况;监督村委会、村民小组代 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及村级其他财务管理 情况;监督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 落实情况;监督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廉洁自 律情况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 要求公开党的党务、村务事项,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 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及时 重新公布。
负责对村级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并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确保集 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 监督",重点监督村"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民 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决定,实施过程 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如发现村"两委”有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对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
村"两委"自聘人员的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村"两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
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 罢免程序。
10 村民代表 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 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提出议题议案,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村干部行为,参加村内各项活动。 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 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提出议题议案,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村干部行为,参加村内各项活动。

平陆县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工作任务
1 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主持社区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社区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社区各项工作。 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制定党建工作目标,抓好社区班子建设,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负责社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建设,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做好社区基层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组织各基层社区抓好社区居民民事纠纷调解,及时处理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
领导社区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指导分管干部做好全县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事业、文化、体育、卫生健康事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 社区服务中心副
主任
协助社区主任负责做好全县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事业、文化、体育、卫生健康事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做好社区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抓好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做好全县城市社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等工作,按照我县城市居民分布实际,以便于指导和服务为原则,合理划分社区服务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做好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和社区文化、体育、卫生健康事业。
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做好城市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平安社区创建工作。
3 综合股长 在社区服务中心领导下,负责机关后勤、财务、内部审计及文秘档案管理、年报统计、工作信息报送等工作。 负责文秘档案管理、文件起草整理、年报统计等工作。
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负责机关后勤、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及基层社区的财务指导服务工作。
协助做好重点工作任务的督导检查工作。
完成社区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4 政工股长 在社区服务中心领导下,负责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 负责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作。
负责做好县级及以上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
负责做好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创建工作。
负责城市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做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协助县武装部做好社区居民征兵工作。
5 社区建设股长 在社区服务中心领导下,做好城市社区服务范围划定和调整优化、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协助县委县政府拟定社区发展规划,做好城区建设意见、建议的征求和梳理上报工作,做好城市社区服务范围划定和调整优化工作。
协助做好城市社区的绿化、亮化、美化和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工作。
协助文旅、体育部门做好社区文体场所建设和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
做好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
6 社会保障股长 在社区服务中心领导下,做好社区网格化管理、居民民事纠纷调解、居民困难救济、城市低保、临时救助的申报等工作。 协助政法部门做好城市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做好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
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和社区戒毒工作,做好社区居民民事纠纷调解和上报工作。
负责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
负责社区居民困难救济、城市低保、临时救助的申报工作。
协助人社部门做好社区居民劳动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服务工作。
协助县残联做好社区残疾人保障服务工作。
做好社区治安联防队(巡逻队)的指导、培训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工作。


平陆县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工作任务 责任主体 指导单位
1 党委书记 主持乡镇党委全面工作。全面领导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本乡镇各项工作。 负责党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镇党委会议和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




 
镇党委 县委
负责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建设,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镇、农村党建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
负责解决信访矛盾纠纷,及时处理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我镇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信访局
领导我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县委                       工青团妇女联合会
加强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我镇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自治组织依法依章程充分行使职权。统筹协调镇人大、政府、政协联络等工作。 县委                      县武装部   
 县委统战部              县人大                 县政协          
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
2 镇长 在镇党委领导下,主持我镇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全面负责本镇发展改革、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工业信息、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农村人居环境、乡镇执法、打击非法采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扶贫、水利、林业、森林防火等工作。 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委、人大代表大会决定、决议。 镇政府 县政府
负责制定镇政府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对我镇行政工作合理分工,并督促分管干部完成各项工作。
协助镇党委书记开展班子建设,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我镇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责任人责任,负责法治乡镇建设,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服务工作。 县政府                法院
指导分管干部做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工作。 环保局         
林业局               
负责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县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事宜,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 劳动局                  人社局               老龄委                     教育局               妇联                       残联
制定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民政、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事业;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工作。 教育局             卫体局               广播电视局                  人社局
指导分管干部做好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市场监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应急、防洪抗旱和防灾减灾工作。 应急管理局                  交通运输局          消防局               食品安全局                 生态环保局                  劳保局
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工作,做好本级服务事项和上级下放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承接、调整、梳理、督办等工作。 行政审批局
按照省、运城市、平陆县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局
加强我镇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管理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 财政局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                 县政府
3 人大主席团主席 在镇党委领导下,主持镇人大主席团全面工作。 研究制定镇人大工作计划,负责组织闭会期间镇人大代表有关活动。 镇人大 县人大
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对我镇行政和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人大代表对本镇经济、社会事业、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及实事工程、重点工程、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与执行)等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待、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我镇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了解、督促本级政府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做好本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罢免有关工作。
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镇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党委副书记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负责农村基层党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群团工作、拥军拥属等工作。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我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镇党委 县纪委监委
负责抓好镇、农村党建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 组织部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农村支部建设。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
5 纪委书记 在镇党委领导下,主持我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县监委派出镇监察室全面工作。 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 镇党委、村“两委”干部的日常监督,配合上级纪委监委机关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镇纪委 县纪委监委
受理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监察政策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规守纪的教育工作。
研究党风党纪、政风政纪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有关建议。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申诉,并进行调查;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县纪委监委处置:对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监察对象廉洁档案并定期更新,实行动态化管理。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副镇长 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协助乡镇长负责发展改革、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工业信息、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农村人居环境、乡镇执法、打击非法采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扶贫、水利、林业、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镇长工作,分管财政、农经、扶贫、农科、农机、农电、林业、畜牧、应急管理、消防等工作,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 镇政府 县职能部门
协助镇长工作,分管教科、卫健、卫生监督、残联、市场监管、工信、人社、科协等工作,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 镇政府 县职能部门
协助镇长工作,分管民政、金融、能源、医保、水利、河务、广电、环保、文旅、便民服务大厅等工作,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安全和信访稳定工作。 镇政府 县职能部门
7 组织委员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农村党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群团工作、拥军拥属等工作。 制定组织工作年度规划与具体举措,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镇党委 组织部
组织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开展各类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协助镇党委抓好我镇干部及 镇所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与督促。
负责具体实施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发展党员和日常管理工作。
会同县人社局、企业代表、县总工会建立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劳动力输出的问题;配合县总工会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完成县委组织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8 武装部长 在镇党委领导下,负责镇人民武装工作、应急救援工作、民兵建设等工作。 负责符合征兵标准青年的普查、登记、统计工作。 镇党委 武装部     
 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兵员征集宣传教育,动员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做好国防动员准备。
负责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工作。
负责战时民兵动员工作,配合部队作战,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保卫后方,支援前线。
参与本镇复退军人接待安置工作,协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军烈属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9 宣传委员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负责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文化建设工作。 贯彻落实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我镇宣传工作计划和措施。 镇党委 宣传部
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
负责我镇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工作。
开展全镇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工作。
负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完成上级宣传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统战委员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侨务工作、政协联络工作。 开展统战方针政策和理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做好统战、民族宗教、侨务方面宣传教育。 镇党委 统战部
建立健全党外后备干部、党外知识分子、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社会新阶层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少数民族及“三胞”眷属等基础台账。搭建村级统战工作网络。
发现、选拔、培养党外代表人才,积极向县委组织部、统战部推荐党外优秀人才,向县委统战部推荐党外和非公企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指导非公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加强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的队伍建设,做好非公企业服务协调工作。
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做好日常统战信息的搜集、报送工作。
协助县政协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做好市级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民主监督活动,反映我镇社情民意。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政法委员 在镇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负责政法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稳定工作。 健全完善我镇政法工作运行机制,组织推进乡镇政法工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镇党委 政法委
统筹落实我镇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所在我镇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
协调组织我镇开展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工作、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反邪教相关工作。
指导和推动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培树政法工作先进典型。
深化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协调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完成上级部门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2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发挥服务我镇机关、农村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功能工作。 负责发挥服务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功能,开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理论知识、党务政策咨询等活动。 党群服务中心  
提供党员培训活动场所,做好区域内党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  
为村党组织、党员群众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保障。  
负责党群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