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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05-16|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平陆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社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乡镇职责清单、任务清单》《乡镇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清单、任务清单》《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平陆县委组织部    中共平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平陆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6日

平陆县村(社区)职责清单、任务清单
〔共涉及18个类别62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党的建设3项、重大决策4项、平安建设4项、阳光村务4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4项、村(社区)印章管理3项、乡村振兴3项、土地村镇规划1项、困难救助4项、社会保障4项、惠民资金3项、国防教育和动员2项、生态环保2项、基础信息统计2项、群团组织和权益保障2项、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4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5项、其他事项8项〕
序号 主要职责 实施依据 工作任务 实施主体(或配合单位) 指导单位 备注
一、党的建设3项
1 加强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 农村党支部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的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6号) 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2 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述职评议、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辅助性岗位人员聘用,其他人员使用管理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员的纪律教育及流动党员的管理等工作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 支部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  
3 依法开展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第十条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居)民委员会 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八条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二、重大决策4项
4 规划
编制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不涉及
5 章程
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订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6 重大“三资”决策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级财务预决算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和招投标方案;资产处置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村级收益分配方案;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大额资金使用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7 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涉及村(社区)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平安建设4项
8 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依法调解各类纠纷,稳妥有效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9 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开展全科网格工作,将“自治、德治、法治”有效融合,加强群防群治,全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10 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司法局  
11 法治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四、阳光村务4项
12 党务
公开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村(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情况、发展党员、党费、贯彻执行重要决策决议情况等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13 村(居)务公开 村(社区)公共事务、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
14 财务
公开
财务计划、收支明细、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明细、收益分配等
15 村(居)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建立村(居)务档案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办公室(档案局)  
五、村级集体资产管理4项
16 村(社区)财务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负责财务收入、支出及银行账户等日常管理和有关经费的使用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17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负责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开发、经营、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18 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的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各类补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社区不涉及
19 集体收益分配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六、村(社区)印章管理3项
20 党组织
公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党支部印章使用和管理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  
21 村(居)委会公章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村(居)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22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和管理 社区不涉及
七、乡村振兴3项
23 发展
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 引导村民发展产业,实现乡村振兴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社区不涉及
24 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参与绿化美化乡村环境行动,建设美丽乡村 村(居)民委员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25 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委宣传部  
八、土地村镇规划1项
26 农村宅基地及危房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社区不涉及
《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山西省农村抗震房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村民委员会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协助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协助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自然资源局
九、困难救助4项
27 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 协助做好灾情排查、上报、组织救助,救灾、救济等慰问款物发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  
28 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协助做好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29 残疾人“两项补贴”救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协助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县残联  
30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协助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调查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十、社会保障4项
3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缴费、医疗救助、住院报销、慢性病申报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  
3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和审核、退保等项目 村(居)民委员会 县税务局、县人社局  
33 就业
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五十七条 协助做好就业困难人群援助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人社局  
34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六十六条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向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发放残疾抚恤金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一、惠民资金3项
35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协助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社区不涉及
36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协助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37 老年人
高龄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协助做好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民政局  
十二、国防教育和动员2项
38 国防教育和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协助做好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乡镇武装、县级社区专管机构  
39 兵役
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初审或帮办代办兵役登记等相关服务登记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乡镇武装  
十三、生态环保2项
40 环保
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  
41 依法保护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做好退耕还林、低质低效林改造、依法治理水土流失,协助做好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排查和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县林业局  
十四、基础信息统计2项
42 统计
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条 第九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 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统计普查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统计局  
43 经常性调查及专项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配合实施农村社会经济一套表调查及专项调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 社区不涉及
十五、群团组织和权益保障2项
44 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县妇联、团县委、县残联  
45 团组织
建设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依法做好团组织建设和团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团县委  
十六、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4项
46 卫生健康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做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47 计划
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对独生子女家庭、计生家庭奖励、符合再生育的家庭进行初审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卫健体局  
48 疾病预防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组织村(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疫情排查上报工作;组织群众接种疫苗 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49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管理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卫健体局、乡镇卫生院  
十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5项
50 应急
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体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51 消防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县应急管理局  
52 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53 安全隐患排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协助排查辖区内安全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54 安全事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三条
协助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十八、其他事项8项
55 文化
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普及科技知识,弘扬公序良俗,丰富农村(社区)文化生活 支部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
县文化和旅游局  
56 教育
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督促和帮助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 县教育局  
57 体育
健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组织村(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 县卫健体局  
58 交通
运输
《山西省